东莞市一众财务代理记账的流程
2018-03-19 09:01:06 来源:web
代理记账的流程如下:
1 、签订协议接受委托签订财务代理记帐协议,确定服务项目及费用。
2 、交接单据 (时间:每月 1号 -10号)届时客户将当月做帐票据送到我公司,或我公司将安排外勤会计到客户指定地点收取当月做帐票据,并对票据进行初步整理。对于新设立的从来没有做过财务会计工作的客户,我们将帮助他们:协助开立公司帐户,建立会计核算体系。
3 、记账 (时间:每月 1 号 -30 号)记帐会计对客户票据进一步整理,对票据存在的问题与客户及时沟通,进行会计核算、帐务处理,税款计算。审核会计对记帐会计做帐结果进行审核,包括票据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核、帐务处理正确性的审核、税款计算合法性的审核、往来帐的核对、并对客户帐务问题的隐患给予准确评估。在所有帐务审核无误后填制税务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并对纳税情况与客户沟通。
4 、报税 (时间:每月 1 号 -15 号)专人负责网上税务申报、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申报。
代理做账所需的
:
1、每个月所开的(国税《增值税进项、销项发票》、地税《服务业发票》)发票;收入发票:记账联并注明是现金收或银行收;成本发票:即进货采购的发票,每月需按一定的比例提供并注明是现金付或银行付
2、银行对账单(基本户,纳税户,一般户)<注:有几个银行就拿几个银行的单据>基本户及纳税户每月的账单及业务回单;若无回单,请在对帐单上注明此笔款项的来源(去向)及用途;纳税户存款单、扣税单
3、租金、物业管理、水电费发票、办公用品发票、餐饮发票、社保费单据、固定资产发票。
4、差旅费单据,(加油票、路桥费、停车费、打车费、公交车票、火车票、飞机票、旅游门票)。
5、商场开出的正规发票<注:收据不可用>。
6、员工工资名单、身份证号、每个月工资金额
代理报关: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发布,自2014年3月13日起施行)为实施依据。
四、申请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三)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二)《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若提交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不提交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以上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出审核意见,将企业申请材料同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审核;
(三)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向申请人送达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七、办理时限:
(一)直属海关审批的,自出具《受理单》起40个工作日;
(二)授权隶属海关审批的,自出具《受理单》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审批决定证件(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十、受理机构: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十一、决定机构: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十二、咨询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三、办公地址: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四、办公时间: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五、联系电话: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代理报检:
1、 报检资格
一、 报检单位首次报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 培训 合格后领取 报检员 证,凭证报检。
二、 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 培训 合格后领取代理 报检员 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三、 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四、 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2、 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或一般原产地证的;
五、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
六、对外贸易合同、 信用证 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官方机构出具证书的;
七、未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入境货物经收、用货单位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需检验检疫局出证索赔的;
八、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内容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委托的鉴定业务;
3、 报检证单的更改
(1)报检人申请撤销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A、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B、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C、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D、已撤销报检的。
(4) 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并交还原 单证 ,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5) 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 信用证 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6) 报检人遗失检验检疫证单的,必须由报检人书面说明理由,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在指定的报纸或刊物上声明作废,经检验检疫局审批同意后,再重新签发。
4、 报检单填制说明
(1)报检单应由持有 报检员 证的人员如实填制,并加盖单位公章;代理报检的应加盖代理报检机构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印章。
(2)原则上一批货物填制一份报检单。入境货物一批指:同一合同、发票、提单;出境货物一批指:同一品名、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人。
(3)报检单填制应完整、真实、准确、不得涂改。栏目内容确实无法填制的,应以“***”注明。采用打印或钢笔填制,字迹要清晰。
(4)任何人不得涂改已受理报检的单据。
(5)发货人/受货人:应按对外贸易合同的发货人或信用受益人填制;HS编码:按《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所列货物的编码。报检数量:填申请检验检疫的数量,并注明货物计量单位的名称;报检重量:填申请检验检疫的重量,并注明净重/毛重和计量单位;货物总值:按合同、发票所列货物值填制,注明币种;检验检疫项目:对法检项目或合同约定项目逐条填制完整;申请检验检疫 单证 :准确注明所需检验检疫证书的种类。
(6)必须在报检人声明栏内签上报检员姓名。
5、 更改申请单填制说明
(1)、申请人:填报检单位,并加盖公章。
(2)、联系人:填报检员名及报检员证号。
(3)、原发证单:填明原发证单种类、编号及交还的证单正、副本数量。
(4)、货物品名及数量:按原发证单上所列货物名称和数量填制。
(5)、更改原因:详细注明需要改证原因。
(6)、更改内容:详细列出更改前和更改后的证书内容。
(7)、申请单其他栏目,也应如实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