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股权变更需提交的材料与要求
2017-11-17 18:01:04 来源:宝山注册公司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股权转让协议;
7.合营他方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8.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9.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其它有关文件.
二、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6、第4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7、第5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8、第8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按照专项规定提交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件。
9、第9项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10、第10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1、第12项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对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毋需提交第3项文件。
12、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13、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另应提交:
a、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其中含有对整体评估报告结果和出
让价格的确认以及债务处理、职工安置方案及原存量资产处置和资产权属情况说明。);
b、资产保全证明(银行出具);
c、股东决定;
d、职代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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